(網經社訊)一、“團隊計酬”的含義
“團隊計酬”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提法,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因為,《意見》明確,“團隊計酬”不作為犯罪處理。
“團隊計酬”也是一種傳銷行為,指的是《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團隊計酬”,一方面,“團隊”意味著它也需要“拉人頭”;上下線,就組成了一個團隊。另一方面,“團隊計酬”的確在進行銷售商品,鏈接實體經濟,促銷產品。這區(qū)別于沒有產品或產品僅僅作為幌子的傳銷行為。最重要的是,“團隊計酬”產生“躺著也能賺錢”的目標,上線可以從下線消費產生的業(yè)績中獲取報酬。簡言之,“團隊”不斷壯大的動力是,大家有錢一起賺。
然而,“團隊計酬”雖不至于構成犯罪,沒有牢獄之災,但被認定為行政違法,這也夠它喝一壺了?!皥F隊計酬”其實是國外合法化的多層次分銷,從應然角度來看,《禁止傳銷條例》在這一方面的規(guī)定落后了。
從歷史來看,1997年實施的《傳銷管理辦法》是一部對傳銷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規(guī)章,傳銷就包括多層次傳銷,彼時還是合法的行為。
很快,1998年的《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就規(guī)定:傳銷作為一種經營方式,由于其具有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傳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xiàn)階段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應立刻停止傳銷活動。
到了2005年,《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禁止“團隊計酬”。
二、“團隊計酬”構成行政違法的理由
時至今日,司法實踐當中,盡管“團隊計酬”被當事人認為帶來好處,但司法機關“不領情”。下面兩個案例是當事人不服工商局的行政處罰而提起行政訴訟:
(1)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1行終689號判決認為:上訴人的經營模式符合《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行為的界定,并不涉及對上訴人所經營產品的查處。即使上訴人所經營的產品的確是物有所值,但只要其經營模式構成了傳銷行為,即應認定違法。
(2)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6行終95號判決:非法利益是指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本案中上訴人是通過上述所說的我國法律法規(guī)不允許的方式所獲得的利益,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是以銷售正品“劍南酒樽坊”系列酒及本身利潤獲取不大等就不構成非法利益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這兩個案例表明,產品不重要,經營模式才是重點。只要手段不合法,那么,整個經營模式就足以被否定了;只要手段不合法,即便利益來源是正當?shù)模敲?,利潤分配后的結果也是非法的。
被工商局認定為傳銷的花生日記就是這樣一個例子。它的經營模式是:超級會員通過花生日記平臺購買商品產生傭金后,花生日記剔除淘寶(中國)扣除的10%至12%傭金服務費后,將剩余傭金視為100%,由花生日記平臺計提18%,運營商計提22%,余下部分按照50%和10%的比例,分發(fā)給購物的超級會員及其上一級會員。
這部分傭金是會員在淘寶購物后合法產生的?;ㄉ沼浀哪J街皇菍@部分傭金進行分配。經營模式涉及“拉人頭”“上下線”“銷售業(yè)績?yōu)楦鶕嬎銏蟪辍?,那么,模式違法,所得利益也變成“非法利益”。
不可否認,“團隊計酬”是有好處的,尤其需要“拉動內需”的經濟背景下,給予會員一些小利益,刺激消費心理,產生“拉人頭”的積極效果。這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在法律尚未修改的情況下,我們必須尊重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即“團隊計酬”在形式上是屬于一種行政違法的行為。這是一種文義解釋后理所當然的結論。
三、 “防止欺詐”的目的要求與“團隊計酬”的合法化問題
但是,訴諸目的解釋后,筆者發(fā)現(xiàn),“團隊計酬”與《禁止傳銷條例》等傳銷相關立法的立法目的是存在沖突的。
(1)《傳銷管理辦法》(1997年)的立法目的是:為加強對傳銷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wěn)定。
(3)《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的立法目的是:為規(guī)范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jiān)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名稱存在“管理”二字,可以表明涉及行為是合法的,只不過要遵守行政管理制度。法律名稱存在“禁止”二字,那么就是沒有什么“好商量”的了。這三部法律名稱可見,傳銷從合法到非法。
《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都有核心的詞語,即“防止欺詐”?!胺乐蛊墼p”是《禁止傳銷條例》的首要目的,是《直銷管理條例》的次要目的。后者,管理才是主要目的,通過管理,追求“防止欺詐”的目的。
在我們的印象中,傳銷似乎是“騙錢”的“孿生兄弟”。以“拉人頭”作為計算報酬根據,這是毫無意義的金字塔計劃,自在禁止之列,此不贅述?!皥F隊計酬”,也很容易滑入“拉人頭”中,這項行為也需要受制于“防止欺詐”的目的。
更何況,直銷(單層次銷售)也需要“防止欺詐”,“團隊計酬”(多層次銷售)更加需要“防止欺詐”了。因為,層次越多,越可能組成金字塔計劃,進行欺詐活動。因此,《禁止傳銷條例》還不如直接將“團隊計酬”納入行政違法的范圍,將其打入“冷宮”。
雖然行政立法出于“父愛主義”,防止人民群眾上當受騙,作如此規(guī)定,但行政執(zhí)法之時卻不可不進行目的解釋,考量行政行為能否達到所要追求的目的。是否打擊一切“團隊計酬”,就能實現(xiàn)“防止欺詐”的目的?如果傭金來源本身是真實銷售后的結果,那么,是否就可以因為“拉人頭”組成“上下線”和以業(yè)績?yōu)楦鶕嬎銏蟪?,認定這將會產生“欺詐”結果?
四、花生日記的合法化問題
以花生日記為例,簡單套用《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這無疑是傳銷行為。但是,花生日記通過“淘寶客”引導會員到淘寶上購物,產生合法傭金,雖然采用了“拉人頭”“以銷售業(yè)績?yōu)楦鶕嬎銏蟪辍钡姆绞椒峙溥@筆傭金,但只要這種行為不會導致會員為了獲取更多傭金而進行虛假交易,從而使整個交易脫離了產品銷售,那么整個經營模式就不會導致“欺詐”行為。
因此,筆者認為,“團隊計酬”能否認定為行政違法,還需要結合“防止欺詐”這個目的。通過“防止欺詐”這個目的,才可以理解所得利益是否是“牟取非法利益”。經營模式本身不會產生“欺詐”結果,那么,它不但在刑法上是無罪的,而且在行政法上,也應當認定為合法。(來源:黎智鵬刑法評論 文/黎智鵬;編選: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