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伙人擁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潤,合伙人即為公司主人或股東的組織形式。其主要特點是:合伙人共享企業(yè)經營所得,并對經營虧損共同承擔無限責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參與經營,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自負盈虧;合伙人的組成規(guī)??纱罂尚?。
合伙人制度也是阿里巴巴上市過程當中馬云最糾結的一關,也正是因此而避走香港選擇赴美上市。簡單點說,馬云希望通過合伙人制度保證公司創(chuàng)始人及高管團隊對阿里巴巴的絕對控制,這與港交所的同股同權、大小股東一視同仁的原則相違背。
目前,阿里巴巴集團董事會共有4人:阿里巴巴的馬云和蔡崇信、日本軟銀的孫正義以及代表雅虎的杰奎琳·雷瑟斯。根據招股書,在上市之后,阿里巴巴董事會將擴充至9人,阿里巴巴占據5席,軟銀占據1席,雅虎將退出,另外的3席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出,并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根據阿里巴巴與軟銀和雅虎此前達成的協議,阿里巴巴的5席將由阿里巴巴合伙人團隊(28人,為阿里巴巴高管或創(chuàng)始人)提名產生,軟銀、雅虎不得反對。
馬云心目中理想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是:馬云、蔡崇信—阿里巴巴合伙人團隊—董事會—股東大會。如果得以成行,馬云基本上可以自上而下控制上市之后的阿里巴巴。
在美國該種“以小控大”的雙重股權結構設置常見于科技類公司,以保證創(chuàng)始人在董事會的決策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