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職業(yè)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否能夠獲得10倍賠償?日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職業(yè)打假人購買食品索取10倍賠償的案例。由于案件中涉及到職業(yè)打假人“知假買假”的可能性,引發(fā)了眾多關注。對此, 法院認為:“職業(yè)打假人也是消費者,只要出售的食品存在問題,即使是‘知假買假’,也應依法支持懲罰性賠償?!?/p>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事情起因是王某購買了一箱合計6瓶的紅酒和一盒“碧螺紅茶”?!笆蹆r分別都是1500元,我總共花了3000元錢買來?!蓖跄潮硎荆婀值氖?,商品包裝正面標注名稱為“碧螺紅茶”,背面標注“蘇州特產、尊享茶禮”。
“沒有生產廠名廠址、無食品許可證等,我就懷疑這紅酒和紅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蓖跄潮硎?,隨后他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這家公司十倍賠償。
而在庭審中,該公司提出了異議?!拔覀儼l(fā)現王某其實是職業(yè)打假人,他的行為是‘知假買假’,不應獲得十倍賠償。”
“只要購買食品并非為了生產、經營性用途,都應界定為消費者。僅以‘是否為了生活消費需要’為判斷標準,將職業(yè)打假人排除在維權主體之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意?!彼捱w市中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翟新權介紹。
此外,對社會關注較高的職業(yè)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否能夠獲得懲罰性賠償?等問題,法院作出了詳細解釋:首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關于“消費者”的表述主要是相對于生產者、經營者而言,只要購買食品并非為了生產、經營性用途,都應界定為消費者。至于購買商品的目的是自用、贈與他人,或是為了索賠,均不影響消費性質的認定。
其次,所謂職業(yè)打假人雖然主觀上存在獲得懲罰性賠償以謀取私利的目的,但是從其行為的社會效果看,有利于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為,制裁不法生產者、經營者并維護誠信經營者的利益,有利于維護公平交易和競爭秩序,進而維護食品安全。個人維權與相關部門執(zhí)法相結合,更有助于構建維護食品安全的雙驅動機制,消除食品市場治理的盲區(qū)。對個人維權行為包括知假買假、職業(yè)打假,應態(tài)度鮮明地予以肯定性評價,而不應糾纏于“是否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是否知假買假”、“是否職業(yè)打假”等話題陷阱上。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就法律實施的效果而言,職業(yè)打假人具有一定的專業(yè)知識和高度的維權積極性,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力量,如對其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則閉塞了消費者維權之路。因此,從生產者、經營者角度而言,其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受法律制裁,應基于其不法行為給予懲罰性賠償。生產者、經營者如要避免損失,根本途徑是誠信經營,杜絕從事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為。食品安全法中,“消費者”用語并非生產者、經營者據以逃避法律責任的“保護傘”,就食品安全層面而言,法律不應給予生產者、經營者既制售不安全食品,又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空間。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該公司向王某支付十倍賠償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