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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ofo用戶協(xié)議條款惹爭議:車輛損壞仍收費 起訴被駁回
發(fā)布時間:2018年06月27日 15:25:30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因為一紙訴狀,ofo共享單車又被推向了風口浪尖。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官網信息,消費者陳先生于2018年4月20日,掃碼打開了一輛“ofo小黃車”,但在推車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自行車已損壞且不能騎行,陳先生立即關閉小黃車車鎖,整個過程花費時間0分鐘,但“ofo小黃車”依然收取其1元費用。

  5月5日和6日,陳先生又遭遇了同樣的情形。

  隨后,陳先生將ofo運營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拜克洛克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其所支付的3元費用。然而,海淀法院審理此案后,裁定駁回了陳先生的起訴。

  海淀法院為何駁回陳先生的起訴?接下來陳先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因約定仲裁條款,起訴被駁回

  北京市人民法院官網信息顯示,審理過程中,拜克洛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用戶注冊協(xié)議,其中第15條顯示,凡因本協(xié)議引起的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現(xiàn)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法治周末記者打開ofo的手機APP看到,《用戶注冊協(xié)議》位于ofo注冊頁面“注冊/登陸”鍵的下方,點擊進去后可以看到該協(xié)議共有15條,其中第15條,明確約定了關于法律管轄的前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也表示,關于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合同當事人是可以協(xié)商確定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先生通過用戶注冊協(xié)議已經與拜克洛克公司達成了協(xié)議,雙方已約定因使用ofo服務所發(fā)生的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故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陳先生的起訴。

  “手機APP運營商提供的用戶注冊協(xié)議就相當于電子合同,一旦注冊成功,就意味著APP運營商與用戶之間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若出現(xiàn)糾紛,原則上是按照合同約定來解決,除非合同中的內容被認定為無效?!敝鸌T法律專家趙占領說。

  因此,法官也提醒消費者在注冊成為APP用戶之前,一定要留意雙方爭議的解決方式,注意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是否屬于霸王條款

   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通過注冊網上衣、食、住、行等各種APP來滿足生活需求。一旦出現(xiàn)權益受損,消費者通過客戶后續(xù)服務無法得到及時救濟,且與售后 溝通不暢的情況下,通常會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而ofo用戶注冊協(xié)議卻約定了仲裁的解決方式,并且協(xié)議第15條顯示,仲裁應在北京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有消費者質疑:“這也就是說如果發(fā)生爭議,全國任何地方的小黃車用戶要想維護權益,只能去北京通過仲裁來解決,并且仲裁費用也很高,小黃車設計這樣的條款來限制用戶的維權途徑,是否過于霸道,用戶注冊協(xié)議第15條算不算霸王條款?”

  記者查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站信息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了解到,對于國內爭議案件申請仲裁的最低費用是6100元(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而據趙占領介紹,如果該案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僅需繳納50元訴訟費。

  記者就用戶注冊協(xié)議第15條是否屬于霸王條款及當初制定上述條款主要基于哪些考慮,采訪了ofo相關負責人,對方僅表示ofo一直致力于為用戶提供更好的騎行服務與體驗,同時針對用戶在騎行中遇到的問題,給予更高效更便捷的解決方案。

   趙占領認為,絕大多數格式合同都會有類似的約定,這種條款是否屬于霸王條款,尚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也是遵循合同約定來處理的。但是作為格 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如果明顯加重消費者的義務、排除其權利,又沒有通過顯著的方式去提示消費者,則這種條款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

  在李俊慧看來,即使約定了仲裁條款,如果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選擇訴諸法院解決,本身也不構成障礙。而過高的仲裁費用,對抑制各方濫訴有幫助,利于雙方通過協(xié)商 等方式解決爭議,如果確實無法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訴諸仲裁。至于仲裁費用的負擔,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因此,約定仲裁與訴諸法院的解決方式并無太大差異。

  亟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

  趙占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其實APP注冊協(xié)議中類似條款很常見。

   實踐中,消費者在安裝手機軟件的時候,經常會彈出提示框,詢問消費者是否同意APP獲取其位置信息或者讀取其手機中的通訊錄等信息。大部分情況下,用戶 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選擇是否允許。不過有部分APP在用戶拒絕其獲取請求之后,不允許用戶使用APP,而大部分遭遇上述情況的手機用戶表示只能卸載 APP。

  對于“用戶拒絕其獲取請求之后,不允許用戶使用APP”的做法是否合法?

  趙占領介紹,網絡安全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對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需要經過用戶的同意。一般同意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對于一 般的個人信息,通過注冊協(xié)議進行約定,用戶注冊賬號時主動勾選或者默認勾選同意;另一種就是對于個別比較敏感的個人信息,比如通訊錄、地理位置信息等,部 分APP會在用戶協(xié)議之外再單獨提示并獲得用戶的明確授權。

  趙占領向記者分析說:“至于‘用戶拒絕獲取信息、就不允許用戶使用 APP’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從必要性的角度來講,最主要的就是判斷APP方面收集用戶相關個人信息是否有必要,與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功能是否有關,即 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則。但是從執(zhí)行同意的角度來講,APP方面上述做法是沒問題的。”“比如,社交軟件讀取通訊錄是很正常的,而有的軟件就不需要讀取通訊 錄,但是實踐中,就必要性解釋可能存在一些爭議,商家總會找到一些理由,來說明其具有必要性。對此,消費者只能投訴質疑商家的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是不是遵循必要性原則?!壁w占領進一步補充說。

  趙占領認為,網絡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比較籠統(tǒng),沒有具體解釋和客觀衡量標準,未來還應出臺專門的相關法規(guī)或強制性國家標準,對目前立法加以細化。(來源:法制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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