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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拼多多平臺打假假一罰十獲法院支持
發(fā)布時間:2018年03月02日 09:01:16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寧法院)對原告成都某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拼多多”平臺)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貿易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長寧法院表示,被告“拼多多”公司依據協(xié)議認定原告售假行為及售假金額均于法有據,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應當遵循商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律底線內不干涉電商平臺的自律管理。

  緣起:原告貨款賬戶被凍

  去年2月,成都某貿易有限公司向長寧法院起訴,稱自己在“拼多多”平臺實名注冊網店后,一直合法銷售貨物并獲利。但2016年12月27日,“拼多多”所屬被告公司以涉嫌出售假貨應當處以售假金額十倍違約金為由,凍結了原告網店的貨款賬戶,致使網店不能正常提現(xiàn),后來更直接從網店貨款賬戶內扣劃資金83771元。貿易公司認為,自己并沒有出售假貨的行為,被告公司此舉侵犯了貿易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返還賬戶內資金83771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判決被告公司恢復原告網店正常登錄功能并取消對其設置的提現(xiàn)審批程序。

  被告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向法庭辯稱,凍結原告賬戶資金是根據雙方合作協(xié)議的約定,被告對原告售假行為根據售假金額的十倍進行處理有事實及合同依據;被告作為平臺所有方對入駐商家具有管理權,只要入駐商家不出現(xiàn)售假、刷單套券等違反約定的行為,平臺不會凍結或扣劃其賬戶。

  查明:被告打假合法有據

  為證明自己的說法,原、被告雙方各自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證據,主審法官鄧鑫先后兩次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去年12月28日,由兩名審判員和一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對這起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網店是否存在售假以及被告對原告售假行為進行查處是否合法是本案的核心問題。對此,法庭從多個方面進行了審理查核。

  首先,雙方簽署的《平臺合作協(xié)議》是否合法有效。在相關案件的訴訟中,被告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各個版本的《平臺合作協(xié)議》,確保了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及可靠性,同時排除了電子合同文本及簽訂時間被單方偽造、變造或篡改的可能。法庭認為,原告在被告平臺上以電子簽章形式簽訂的若干版本的《平臺合作協(xié)議》均有效,均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原告自愿簽訂合同,視為在享受服務的范圍內向被告讓渡部分權利,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接受被告平臺的各項管理。

  其次,被告委托“神秘買家”“打假”是否合法。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其通過“神秘買家”向原告下單訂購某品牌睫毛膏,收貨后錄制了拆包視頻和將該睫毛膏貼上貼標交由該品牌商標權利人進行鑒定的送檢視頻。法庭詳細閱看了拆包視頻和送檢視頻,認為整個過程合法有據。同時,相關商標權利人具有鑒定資質,其出具的送檢商品為假貨的鑒定結論法庭予以采納。結合原告未能充分提供其產品來源的合法合格證明,以及原告所售該睫毛膏消費者差評及退貨申請較多的事實,法庭確認原告存在售假行為,被告“打假”合法有據。

  判決:尊重商家意思自治

  雙方關于十倍違約金的約定是否過高,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法庭查明,雙方簽署的《平臺合作協(xié)議》約定:若經消費者投訴、品牌方投訴、甲方品控部門調查等途徑,發(fā)現(xiàn)商家存在售假等違約情形時,甲方有權“要求商家支付商家通過拼多多銷售的嚴重問題產品總金額的十倍作為違約金,若商家拒絕支付違約金,則甲方有權以商家賬戶內的銷售額抵扣違約金”。

  主審法官鄧鑫表示,網絡交易具有交易量大、涉及跨區(qū)域、可不間斷經營等特點,管理難度大幅增加,網絡自治作為社會自治不可或缺的環(huán)節(jié)顯得尤為重要。在此背景下,第三方電商平臺方一方面負有維系交易秩序、維護交易安全的職責,另一方面也應當擁有制定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標準、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處理方式及商家違規(guī)經營處罰等規(guī)則的權利。

  鄧鑫強調,商事交易重視外觀性,商事主體之間作為更為理性且更加專業(yè)的交易對象,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地位更加平等,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更能體現(xiàn)意思自治的原則。在排除脅迫、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基礎上,商家在第三方電商平臺上網簽電子合同,說明對電子合同中的各項條款是明知的,應當根據誠信原則接受第三方電商平臺的各項管理,不售賣假貨,并在出現(xiàn)售賣假貨的情況下自覺按照雙方協(xié)議接受平臺的處罰。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應當遵循商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律底線內不干涉電商平臺的自律管理。

  鄧鑫進一步解釋說,本案中被告因原告售假造成的損失包括消費者賠付款83,771元+抽檢及打假管理成本+平臺商譽損失,原告應當按照雙方協(xié)議向被告支付約定的違約金用以彌補被告的損失,被告依據雙方協(xié)議約定扣劃原告賬戶金額83,771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確認。

  (作者單位: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法制微評

  平臺打假,

  判決體現(xiàn)市場經濟原則和法治精神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寧法院)對原告成都某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拼多多”平臺)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貿易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長寧法院表示,被告“拼多多”公司依據協(xié)議認定原告售假行為及售假金額均于法有據,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應當遵循商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律底線內不干涉電商平臺的自律管理。

  這個案子的特別之處在于平臺找“神秘買家”買假,之后又找廠家鑒定為假。這一舉動有點“挖坑設套”的意思,似乎還暗合了我們常說的“知假買假”這一在輿論中有很大爭議的行為。“知假買假”的行為在法律上現(xiàn)在還沒有定論。

  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在其起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擬對以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作出不適用消法的規(guī)定。2017年,最高法也準備“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yè)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但終究還沒有結論。

  此案中,平臺的行為與我們常見的“知假買假”還是有一定區(qū)別的。平臺對售假商家的處罰并非是依據消法,而是依據平臺與商家之間的協(xié)議,既然是協(xié)議,那就是雙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在判決中,法院也認定了協(xié)議合法有效,且網店對協(xié)議的內容是知情的。同時,法院還認定了平臺在這一事件中“知假買假”的打假行為是合法的,所以最后判定網店敗訴。

  此案中最有價值的一點是法院在判決中提出,“遵循商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律底線內不干涉電商平臺的自律管理”。也就是說,法院支持網絡平臺的自治管理。在網絡時代,這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提法。

  當前,中國互聯(lián)網發(fā)展非常迅猛,新鮮事物、新鮮理念層出不窮,技術創(chuàng)新、理念創(chuàng)新為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注入了無限動力。但在互聯(lián)網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過程中,不可避免地也出現(xiàn)了各種亂象,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在互聯(lián)網上呈高發(fā)、多發(fā)之勢。為此,加強網絡治理成為共識。

  那么,如何加強網絡治理?當然,法律治理是第一位的。但是,我們也知道,滯后性是法律的一大特點,法律永遠滯后于社會生活的發(fā)展進步,法律永遠需要根據社會的發(fā)展不斷調整完善。特別是在網絡時代,法律的滯后性尤其突出,法律常常不足以應對網絡日新月異的發(fā)展。所以,在法律對網絡治理不足的情況下,網絡自治的價值就凸顯出來。

  所謂網絡自治就是網站、平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不違反現(xiàn)行法律的前提下,通過與使用者達成協(xié)議,所進行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事實上,當前我國有關互聯(lián)網的法律法規(guī)都特別強調行業(yè)自律功能。如《中國互聯(lián)網自律公約》、《中國互聯(lián)網網絡版權自律公約》、《互聯(lián)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guī)范》等,都是立足于網站、運營商、平臺等的自我規(guī)范與管理。

  網絡自治的協(xié)議一方面要體現(xiàn)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另一方面自身也必須合法。正如本案中,“拼多多”平臺協(xié)議經過法院的審理后,認定了其合法性。

  法院的判決有力地支持了商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以及在法律底線內的電商平臺的自律管理,體現(xiàn)了市場經濟原則和法治精神。市場經濟離不開商事主體之間的意思自治,司法不能粗暴地干涉自由的商業(yè)行為,同時市場經濟也離不開法治,商事主體之間的協(xié)議必須是合法的,只有合法的協(xié)議才能得到司法的支持。

  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到,司法堅守的法治底線,以及在互聯(lián)網經濟治理中的成熟與謙抑。(來源:法制日報;文/章偉聰 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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