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因銷售的玩具使用了“喜羊羊”的卡通形象,溫州市一家電子商務公司被“喜羊羊”的著作權人告了。鹿城區(qū)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此案。
溫州某電子商務公司運營一家網絡商店,該網店主要銷售兒童玩具類產品。2014年,作為《喜羊羊與灰太狼》系列卡通片及相關作品著作權人的廣東原創(chuàng)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創(chuàng)公司”)發(fā)現(xiàn),上述網店銷售的產品擅自使用了《喜羊羊與灰太狼》的卡通形象美術作品“喜羊羊”,侵犯了其著作權。
對此,該網店所屬電子商務公司方面稱,網店只是銷售產品,而產品都是直接從廠家發(fā)貨,侵權的主要責任應該在生產商,應當由生產商承擔直接責任。
“喜羊羊多年來的熱播取得了巨大的市場成就,品牌價值超10億元。”原創(chuàng)公司認為,“喜羊羊”實現(xiàn)了版權產品多元化開發(fā)、收益、發(fā)展的新模式,市場上出現(xiàn)的未經授權的生產者及銷售者,非法牟利,給其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這種侵權行為應該予以打擊。
“要承擔責任,作為銷售商,我們也只承擔間接賠償責任。”運營網店的公司負責人說。3月3日,雙方達成調解,運營網店的電子商務公司愿意支付賠償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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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并非“喜羊羊”在溫州第一次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著作權。2011年,原創(chuàng)公司陸續(xù)起訴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溫州百大超市有限公司、溫州大世界超市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共有33起案件,均在鹿城法院審理,大部分以撤訴、調解結案。
不過,并非所有案件都是“喜羊羊”勝訴。2011年,原創(chuàng)公司訴浙江溫州銀泰百貨有限公司、泉州某鞋服手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一案就敗訴了。泉州某鞋服手袋有限公司生產的童鞋上使用了“喜羊羊與灰太狼”系列美術作品,在浙江溫州銀泰百貨B1樓設有專柜并出售。該公司使用上述卡通形象已獲得原創(chuàng)公司的轉授權許可,并支付形象使用費25萬元。其僅在產品上市銷售時未經授權公司的審核并書面確認。法院認為,產品審核要求并不構成許可使用的權利內容本身。據此,鹿城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創(chuàng)公司的訴訟請求。(來源:浙商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