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杭州上城區(qū)鑫亞珠寶商行的老板林女士,自稱交付給順豐快遞托運的兩塊黃金被運沒了,把浙江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起訴到拱墅法院。今年6月6日,本報報道了當時開庭的情況。近日,該案在拱墅法院一審宣判。
開庭時,林女士委托的律師稱,黃金價值68萬元。他們提交了機場安檢儀照片,稱根據安檢照片能顯示出這是重金屬,而他們還有涉案黃金的銷貨單。
而順豐快遞堅稱,無法證明包裹中是黃金,且商家寄送時保價僅2000元,保價內容是“金屬飾品”,所以快遞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珠寶行同快遞公司簽過長期合作協(xié)議。
協(xié)議上,快遞公司則要求珠寶行托運價值2萬以上的物品時,每個包裹內物品必須分拆到價值2萬以下。
而林女士訴稱的兩塊黃金,價值達到了68萬元。
當然,這種黃金也不可能被分割成2萬元錢托運,這樣就沒辦法售賣了。
法院最終的判決稱,雙方之前發(fā)生多筆快遞業(yè)務,對快遞相關風險,順豐已盡到了提示義務,珠寶行也應當是明知的。
判決稱,珠寶行交給快遞公司的包裹是珠寶行單方面封存的,而且珠寶行寄件時也沒有明確寄送的物品就是黃金,順豐對包裹中托寄的東西到底是什么是無法確定的。
珠寶行提交的證據被法院否定。
“原告從事的行業(yè)是黃金、珠寶交易,也不能得出其所托寄的物品一定是黃金。”法院綜上認為,珠寶行說自己寄送的是黃金,證據不足。法院認為快遞已經被收件人簽收,所以可以視為妥投。
因此,法院判決珠寶行敗訴。(來源:杭州網)